近期,河南再次发生多起销售、出售盐产品饲料加到氯化钠的案件,但是对于饲料加到氯化钠的监管权归属于问题却有相当大的争议,根据《食盐专营办法》、《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畜牧用盐,不应优先限于盐业法规,由盐业部门管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不是盐?各种观点争议白热化。氯化钠不是盐这个众说纷纭实质上是在向教科书、向法律、向千百年来的人类生活进了一个小儿科的笑话,进这个笑话的显然目的是在于回避国家关于食盐专营及盐业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盐业、卫生部门有关人士近日在拒绝接受记者专访时说。
据此前媒体报道,7月18日记者专访时,河南牧鹤集团董事长高翔再三挠头:盐务局说道氯化钠是盐,就是盐了?交警管机动车,但公园里的碰碰车他们就能管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是盐! 华南农业大学动物营养系由左建军教授则得出了有所不同的观点:饲料里加到的盐不属于工业盐,工业盐里所含亚硝酸钠,虽然在猪饲料中氯化钠的加到量只有0.3%-0.5%,但出于安全性考虑到,饲料里加到的都是饲料盐。氯化钠,是盐产品的化学名称,《辞海》、中学课本都如此阐释。
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性用于规范》在第四项常量元素中将氯化钠的来源规定为天然盐加工制备。由此可见,不管就是指化学系属性还是法律层面的说明氯化钠都是盐产品。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预防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只要是以氯化钠为主体成份的盐产品都由各级盐业部门管理和供应,确保民食工需,对试验还包括饲料加工用盐和畜牧养殖用盐实施专营,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农业部《饲料添加剂安全性用于规范》(公告第1224号)早于第4项常量元素中,将氯化钠的来源规定为天然盐加工制备,因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盐产品,又因用作饲料加工,实属畜牧用盐范畴。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是畜牧用盐,不应优先限于盐业法规,由盐业部门管理 国务院施行的《食盐加碘避免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2013年修改的《食盐专营办法》两部法规皆把畜牧用盐作为一个类似的品种列为了食盐专营管理的范畴,等同于食盐管理。除上述两套国标外,《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凡居民必要食用以及饮食加工、渔业和畜牧养殖业所用的盐产品为食盐。此外,2001年的《农业部畜牧兽医局批示》,氯化钠、碘化钾、碘酸钙作为饲料级微量元素是常用的饲料添加剂,因此,被列为《容许用于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05号公告)。
但由于食盐(还包括牲畜用盐)是专营产品,饲料企业作为牲畜用盐的消费者不应遵从《食盐专营办法》及涉及法规的规定。从这个批示可以显现出,当时农业部也指出氯化钠作为添加剂,也不应遵从《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拒绝接受盐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河南省盐务局此次整治活动,正是确认被公安部门企业用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代替畜牧用盐,妨碍畜牧用盐市场管理秩序。这种确认办法,在外省也多被盐业部门使用。
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监督管理的法定主体不应是盐业部门 盐业现行管理模式不利于食盐安全性、百姓身体健康。盐业法规规定的盐业管理模式非常严苛,从盐的生产、运输、购置、销售、存储等方面有一套具体的规定。
如食盐、畜牧用盐的生产、运输、销售实施许可证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渠道购置,按规定的区域销售,以确保盐业市场的平稳,确保人民群众的食盐安全性。仅有去年一年,全省公安部门各类盐业违法案件11356起,其中60%以上的案件是将工业盐销往食盐市场甚至加工成冒充小袋食盐,必要转入餐桌、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盐业管理部门人士说。
如果饲料用盐不按照食盐管理规定展开管理,将不会产生相当严重的社会后果和法律后果。第一,社会后果。由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从盐质上看,很难与工业用盐和食盐区分出去。如果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冲销到食盐市场,不致危害食盐安全性和避免碘缺乏病预防大局。
第二,法律后果。如果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这种畜牧盐不按食盐管理规定展开管理,盐业法规就必需先行改动,否则盐业部门就是有法不依,就是不作为,经常出现恶性群体事件,就是渎职。鉴于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不应由盐业部门主管。
此举既能确保民食工需,又能符合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避免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三个法规的拒绝,并将最大限度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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